当事人信息 原告:普宁市A纺织品经营部,经营场所:普宁市池尾街道。 经营者:李某某,男,出生,汉族,住广东省普宁市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:吴锐斌,广东南山律所事务所律师。...查看详情 >>
普宁市XX以普检二部刑诉〔2020〕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并组成合议庭,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...查看详情 >>
原告钟XX与被告吴XX、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。原告钟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,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。依照《中华人民...查看详情 >>
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XX、庄XX、普宁市XX公司、林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不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(2016)粤528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...查看详情 >>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XX与被执行人梅XX仲裁一案中,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(2015)京仲裁字第0038号裁决:一、梅XX退还冯XX投资款人...查看详情 >>
5年
1641分 (优于83.06%的律师)
一天内
8篇 (优于89.71%的律师)